<票据法>上的问题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9/23 11:22:45
<票据法>规定:"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,以欺诈\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,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的,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,不得享有票据权利.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,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."
这条规定不是和票据的无因性相矛盾吗?

不矛盾。
票据原因指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或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,所以接受(签名或移转)票据的法律上的原因,即承担票据义务的其他法律目的,一般专指基础关系中的对价关系。
而“以欺诈\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,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的,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”是票据行为本身。

总的来说,票据无因性强调票据基础行为,而您所说的是票据行为本身,因此两者有质的区别。

不相矛盾.票据的无因性是在取得方式的合法前提下讲的.